赣国税发[1998]19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30
摘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对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获奖收入属个人正当收入,应依法受到保护。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8]194号             1998-04-30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30日

  附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偷、骗税违法案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举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举报经查情况属实,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举报案情大小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查补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数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奖金的支付由受理单位审核发放。所需奖金从稽查办案经费中解决。

  三、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严禁将举报事实、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泄漏,对违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获奖收入属个人正当收入,应依法受到保护。

  四、本奖励规定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工作人员。

  五、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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