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4号 1998-0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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