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07]59号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09
摘要: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四家非营利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款票据(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赣财法[2007]59号         2007-12-9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07]44号)相关规定,现对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知如下:

  经审核,批准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江西省光彩扶贫基金会)和江西省慈善总会为我省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位。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四家非营利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款票据(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从事公益救济性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对以上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的,应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取消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