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计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77号 2003-7-3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现就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时残疾人员计算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时,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按月计算和按当月累计平均计算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全年累计平均计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追缴企业当年度已退增值税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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