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1]7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7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1]75号           2001-03-27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月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960元。

  二、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二)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三)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