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0]119号 2000-6-2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精神,对我区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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