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5]36号 1995-09-1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袋装的肉类生制品(如袋装火腿、牛干巴等生食品)按农业产品的范围执行。 二、毛茶的具体范围仍按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第25号文件的精神掌握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第2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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