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7]1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政电信收入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09
摘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的规定,你市各镇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电通信业务等收入,均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政电信收入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7]152号             1997-05-09


  你局(东地税发[1996]106号)请示悉。关于你市各镇邮电分(支)局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的规定,你市各镇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电通信业务等收入,均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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