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政电信收入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7]152号 1997-05-09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的规定,你市各镇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电通信业务等收入,均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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