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6]653号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22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6]653号      1996-11-22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税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应税房产,向房产所在地的罗湖征收分局、龙岗税务分局缴纳房产税;应税车辆,由车辆拥有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其他应税凭证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

  三、负责上述两家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罗湖征收分局、龙岗税务分局收到本文后应即与这两家公司及其属下车站联系,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按税法规定和《通知》要求申报纳税。

深圳市

1996年11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