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20号 2009-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于今年6月底前,对不符合文件中第三条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二月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