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8号 1998-02-1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资金帐簿,由哈尔滨铁路局、各铁路分局、工程总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它营业帐簿由上述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自行贴花完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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