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转发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煤炭采掘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朔政发[2008]29号 2008-3-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依法治税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要求,因地制宜调整税收征管措施是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为了加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采掘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现将《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煤炭采掘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加强税收征管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税收工作领导组,协调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做好煤矿产量核定工作,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 三、迅速行动,抓紧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调研、核定,务必于2008年4月底前将煤炭采掘业所得税定额、产能等与税收征管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煤炭采掘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公平税负、强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煤炭采掘业当前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全市实行核定征收的煤炭采掘企业两个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予以统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煤炭采掘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吨煤定额标准不低于12元;对个人投资者征收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吨煤定额标准不低于3元。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最低限额之上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新定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产煤县(区)局接文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并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税收专项工作领导组,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抽调精干力量开展定额、产能调研,确保两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新定额标准不折不扣地执行。各局应于4月25日前上报组织部署、定额确定、(年)生产能力预测及征收情况报告。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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