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7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食用植物油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07
摘要: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上述货物中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具体规定详见沪税政一[1994]73号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初级农业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上述第二、第三条所列货物,均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粮食、食用植物油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74号        1994-05-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规定如下: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的税率为13%。

  二、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稻谷,包括粳谷、籼谷、元谷;大米,包括粳米、籼米、元米、碎米、米粉;大豆,包括豆片、豆饼、豆粉(各种花式豆粉除外);小麦;杂粮,包括玉米、绿豆、赤豆、蚕豆、碗豆、荞麦、大麦、元麦、高梁、燕麦、小米、花生果、花生仁、芝麻、米仁;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三、食用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包括:菜籽油、精制菜籽油、毛菜油、棉毛油、棉清油、豆油、精制豆油、花生油、芝麻油、椰子油、米糠油、胡麻油、棕榈油、葵花籽油、玉米胚油、茶油、亚麻仁油及由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四、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上述货物中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具体规定详见沪税政一[1994]73号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初级农业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上述第二、第三条所列货物,均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5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