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6]91号 1996-06-17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外函[1996]40号《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统一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由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在其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附后),凭协办单由纳税人向相应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书。 二、对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三位数字码,所需以上国家标准国别代码的可以通过当地技术监督局获得。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镜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近日将送达南京。省局将联同其登记表发送各省辖市地税局,请各辖市地税局在6月25日前将本市(包括所辖各市、县)所需数量,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三种类型向省局征管处报送统计报表,以便组织安排发送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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