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6]275号 2006-11-0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有关税收的请示》(儋州地税发[2006]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因此,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不论居住年限和建筑面积是多少,销售时均免征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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