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202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与原有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2、各地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台帐,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相关项目及时做好登记,加强后续核查和跟踪管理。 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年度结束后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20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4、由于该《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较紧,我们将在《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各地的执行情况制定我省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5、《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会同江苏省国税局和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各地。 附件:国税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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