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8]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12-06
摘要:税务机关根据应征社会保险费信息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2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的最细科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确需通过手工缴库方式办理的,可开具纸质税收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80号        2018-12-06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医疗保障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部署,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实现费款征收的安全、便利、高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流程

  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采取先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含代理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再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国库部门在“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下设立“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核算入库的社会保险费。

  (二)税务机关根据应征社会保险费信息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填列102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的最细科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确需通过手工缴库方式办理的,可开具纸质税收缴款书。

  (三)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旬(月末工作日必须划转)以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通知国库部门将社会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财政专户信息应提前在国库预留。有条件的省份和社会保险费收入规模较大的省份应增加划转频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国库部门协商确定。

  (四)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比照财政库款计付利息,归入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随社会保险费一并划入财政专户。

  利息进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根据国库计息期间财政专户收到的各险种基金收入占比进行拆分,分别计入相应险种的利息收入。

  二、业务分类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有序,审慎考虑资金安全和横向联网系统稳定运行,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库方式按业务细分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业务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采取直接缴库方式,即逐笔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或手工方式缴入国库。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业务

  新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暂采取经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下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汇总后缴库的方式。即: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通过签约扣款、自行缴纳等方式缴入指定的国库经收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税务机关按日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当日结清本科目专户。

  税务征收机关通过国库经收处办理该业务的具体事宜由各省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确定。税务机关应与国库经收处建立信息传输渠道,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征缴入库。

  发文之日前已由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直接缴库方式的保持不变。

  (三)多渠道资金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

  单笔费款需待财政拨款与单位(个人)自缴等多渠道资金到位合并后方可缴纳的业务,其缴库方式由各省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确定。

  三、退付流程

  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社保费退费,税务部门和人社或医保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各地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划转原则,进一步细化优化退付流程。

  四、对账机制

  税务部门与国库部门、国库部门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与人社或医保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人社或医保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部门沟通,健全协作机制,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后会计核算工作不缺位、不断档。税务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人社或医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便于人社或医保部门入账记账。

  五、信息化支撑

  为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缴便利性,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及资金使用效率,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优化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系统,确保社会保险费准确征缴入库。

  (二)税务、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及清算机构,支持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批量扣款、银行端查询缴款(句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多元化方式缴纳费款,提高缴费便利性。

  (三)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推行支付电子化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资金划转效率。

  (四)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要优化升级信息系统,制定数据标准和业务技术规范,推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民生福祉。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四个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应建立税务、财政、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缴库方式。

  (三)上下联动,畅通渠道。各地要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上下沟通渠道,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6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