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5]6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21
摘要:考虑到该公司出口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是由于战争不可抗力而推迟出口的,且该合同属于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报关出口到伊拉克的出口合同号为EW—LZ03—01,总价3348350美元,商品代码为39172900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60号         2005-2-21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2号),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伊拉克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2003年2月签订出口合同并经联合国相关机构批准生效,因伊拉克战争爆发而推迟至2004年3月报关离境,按目前的退税率退税企业财务发生困难,要求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该公司出口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是由于战争不可抗力而推迟出口的,且该合同属于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报关出口到伊拉克的出口合同号为EW—LZ03—01,总价3348350美元,商品代码为39172900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