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5]60号 2005-2-2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2004]127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2号),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伊拉克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2003年2月签订出口合同并经联合国相关机构批准生效,因伊拉克战争爆发而推迟至2004年3月报关离境,按目前的退税率退税企业财务发生困难,要求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该公司出口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是由于战争不可抗力而推迟出口的,且该合同属于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3月报关出口到伊拉克的出口合同号为EW—LZ03—01,总价3348350美元,商品代码为39172900的中高压及特种玻璃钢管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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