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64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9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取消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642号        2005-11-09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5]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取消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格,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因此国家不再将典当行作为金融企业管理,为适应当时金融企业和中央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其它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77号)明确规定“中央企业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地税局负责所得税征管的典当行业不适用国家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其适用税率按照现行对非金融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