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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集团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4]113号 1994-12-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省电力公司及其直属电力企韭(包括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按税法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 二、省直属电力企业填写《申报表》的方法 (一)发电厂在"销项"部分,生产电力填写"厂供电量"、"每千瓦时4元"和"税额"栏:销售"热水、热气" 填写实际销售收入金额,不填"税率"和"税额"栏。不填"进项"部分。 (二)供电局在"销项"部分,分别填写:(1)按实际取得的电价收入额、"征收率"2%和"税额";(2)隧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金额、"税率"17%和"税额"栏。不填"进项"部分。 省直属电力企业如果有发生销售除电力、"热水、热气"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收入,"销项"部分应分别填写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税率"和"税额"。"进项"部分只填写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承担的进项秘额,不填写电力产品、"热水、热气"产品承担的进项税额以及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按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分摊。公式如下: 当月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额 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承担的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销售额合计 上述公式中的"全部销售额"包括销售电力、"热水,热气”及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省直属电力企业填写《统计表》的方法: (一)发电厂"销硬"部分填写生产电力的"厂供电量”、"每千千瓦时4元"和。"税额";销售甜热水、热气"的实际销售额、"热水、热气”的税率和.税额均不填写。"进项"部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汇总计算填写。如果有发生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则只填写电力、"热水、热气"产品承担的进项税额。公式如下: 电力、热水、热气产品承担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承担的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等_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填写。 (二)供电局"销项"部分只填写实际电价收入、预征率2%和税额。按规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 纳税的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及销售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等项目均不填。"进项"部分的填写与第(一)点发电厂的填写方法相同。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对《统计表》填嘏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的,一律就地补征税款。属少报销售额按税率17%补征;属多报进项税额,就其多报部分补征,属少报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少报部分补征。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款,从电力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省电力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填写《申报表》的方法。 (一)"销项"部分,按省直属电力企业填报的《统计表》的销项部分有关项目汇总计算填列。其中:各市供电局的实际电价收入,按税率17%计算销项税额;发电厂的"热水、热气"销售额,按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公司本部销售电力及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进项"部分,按省直属电力企业填报的《统计表》的"进项"部分有关项目汇总,再加上公司本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填列。 (三)"税额计算"部分中"本期已交纳税额"栏,按各发电厂和供电局《统计表》中“销项”部分的预征税额,再加上公司本部的已交税额汇总填写,并在"备注"栏分别注明发电厂和供电局预交税额。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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