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税款的增值税征税税率适用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9]431号 1999-11-02 你局《关于“老三资”企业按模拟扣税法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作征税的税款时对盐湿黄牛皮视同已征税款所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中山国税函[1999]309号)收悉。关于中山南艺制革厂有限公司购进免税进口料件盐湿黄牛皮生产黄牛皮革、包袋革等产品出口,在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盐湿黄牛皮视同已征税税款时所适用增值税征税税率的问题,现复如下: 一、盐湿黄牛皮属农业产品,国内购进其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3%;以盐湿黄牛皮为原料生产的皮革制品属工业品,其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 二、根据国税函[1998]720号文件规定,计算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已征税税款时,所适用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准。因此,中山南艺制革厂有限公司在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盐湿黄牛皮视同已征税税款时,适用皮革制品17%的增值税征税税率。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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