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78号 1997-12-1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26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提及的业务收入应使用《服务发票》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国税函[1997]4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9月3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