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120号 2008-02-2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对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承前启后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扎实有效开展。 二、根据税务总局“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要求,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统一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省局同时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设置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设置由原2008年5月7日调整为2008年6月9日,其他有关2008年度的分征期申报期限设置仍按《关于2008年度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30号)的规定办理。 为规范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口径,请各地在征管软件的“征收监控-申报-所得税其他业务-2006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日期起”中填写“2008-01-01”、“申报日期止”中填写2008-06-09”。 三、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他要求,仍按省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95号)的规定处理。 四、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把关,提高审核质量。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对涉外企业年终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总、分支(营业)机构汇总纳税的管理。各基层征收单位对企业递交的申报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省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02号)中规定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及时升级汇算清缴软件,按时上报汇缴数据。涉外企业2007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使用以前的软件。税务总局即将下发软件升级补丁,届时请各地及时下载,并通知和辅导纳税人对软件升级。各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工作总结,并于7月15日前将汇审调整后的数据和工作总结以光盘形式上报省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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