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9]81号 1999-03-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一、[条款废止]拍卖行按现行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其取得的拍卖收入(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开具销货发票,均应按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三、[条款废止]执行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委托拍卖行拍卖后取得的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条款废止]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对本地所有拍卖行进行一次清理,凡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律取消其资格,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缴税款。 省局粤国税发[1995]570号通知中补充意见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