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9]8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30
摘要:执行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委托拍卖行拍卖后取得的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9]81号           1999-03-3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拍卖行按现行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增值税征收办法执行。其取得的拍卖收入(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开具销货发票,均应按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三、[条款废止]执行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委托拍卖行拍卖后取得的收入,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条款废止]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对本地所有拍卖行进行一次清理,凡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律取消其资格,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缴税款。

  省局粤国税发[1995]570号通知中补充意见部分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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