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8]29号 2008-03-0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落实。 一、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的政策仍然适用老税法,汇算清缴期限按照新法执行,即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 二、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为25%,比老税法税率降低8个百分点,因此对于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要特别关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问题,从应税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扣除、收入成本费用的正确截止等方面加大审核力度,防止纳税人在不同年度之间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 三、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47号)的要求,在2008年6月20日前及时报送汇缴总结和有关报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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