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84号 2001-06-04 各县(市)、区财政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政税务局、保税区财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凡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凡企业经营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的,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在收费票据的使用上,凡进财政专户的应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纳入税务管理的使用地税局监制的税务发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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