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税[2008]15号 2008-4-23 税屋提示——依据苏财法[2011]5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深入本地相关企业摸清情况,积极帮助企业整理申报优惠政策的材料;财政部门收到非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的材料直接报财政部)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转报我厅,由我厅汇总上报财政部。 联系人:蔡海翔;联系电话:025-83633089;电子邮箱:chx_100@sina.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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