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6号 2008-02-2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对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应填报《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簿》确定的种类、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二、《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6]307号印发)第七条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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