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收取铁路支线地方加价运输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8]38号 2008-2-4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是经省政府同意,为解决我省境内西安至户县、阎良至铜川、梅家坪至七里镇、下峪口至桑树坪四条支线铁路(以下简称为四条铁路支线)亏损问题并为我省铁路建设筹集资金,由西安铁路局和省地方铁路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规范该公司收取四条铁路支线运输费使用发票行为,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和税源监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依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四条铁路支线货运价格标准,收取地方加价运输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陕西省铁路支线运输收费专用发票》。 二、《陕西省铁路支线运输收费专用发票》为企业自印票,由省地税局负责监制。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负责此发票的领购、使用和内部管理,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自觉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三、陕西铁路支线运输有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陕西省铁路支线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内部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陕西省铁路支线运输收费专用发票》不得转借、代开、虚开和超范围开具发票,如发现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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