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湖南省水利厅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1]70号 2001-07-06 湖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明确“财政补差”可否在税前列支的函》(湘水函[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按照税法规定,南津渡水电站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按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税前扣除项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因此上交“财政补差”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款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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