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21]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9
摘要:为提升全区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审核推荐

  (一) 审核

  1.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填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申报人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人业绩成果等。

  2.审核注意事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不得通过审核并告知原因。

  (二) 公示

  用人单位审核工作完成后,在单位门户网站或单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申报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接到群众的反映和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调查结果,不得“带病”推荐上报。

  (三) 推荐

  用人单位应合理运用个人述职、考核评价、民主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报告。报告中应综述申报人工作表现,主要业绩贡献、所符合的评审条款和推荐理由。有多名申报人竞争参评的,用人单位应采取科学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进行择优推荐、排序。用人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要求

  单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职称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对审核结果负责。要认真细致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职称政策和评审条件的,不得迁就照顾;审核中发现申报人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向单位报告,不得徇私舞弊。

  四、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社部门须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报人所在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评聘情况;申报人工作岗位、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学时等情况;申报程序和推荐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评委会办公室复审

  评委会办公室应逐人逐项审核申报人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告知原因。

  (一) 复审内容:

  1.申报人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2.界定申报人身份是否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3.确认申报人是否“干评一致”,申报流程、单位公示、个人承诺是否完整规范;

  4.确认申报人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任职期限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5.学历学位以及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出具学历认证报告;

  6.继续教育学时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7.年度考核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8.提供业绩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9.提供学术著作和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达到评审条件的要求;

  10.事业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是否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推荐;

  11.核对所提供业绩资料与填写表格是否一致;

  12.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认申报人准入资格、考试成绩、“凡晋必下”等要求是否符合条件;

  13.核对申报人近年来是否申报过本系列的职称。近年申报过,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本次申报是否有新的业绩资料、是否在过往申报中存在业绩造假等需要延期的情形。

  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核对,以申报人一览表为基础,做好审核情况登记。

  对发现存在证书证件、业绩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问题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并报告组评单位、同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

  (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2.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

  3.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材料的;

  5.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且本年度无新增业绩的;

  6.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或不符合有关要求超比例申报的;

  7.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三) 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1.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工作;

  2.按照职称评审政策和标准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向组评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3.做好评审会议相关材料的核对和保存,评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将评审结果报送人社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按要求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准备工作;

  4.按原报送渠道退回评审材料;

  5.耐心细致准确解答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6.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

  7.做好其他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六、论文相似度检测

  评委会办公室使用规定的论文查重系统对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申报高级职称论文相似度一般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凡申报人提交的论文word版与发表的论文不一致,视同学术造假,所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七、学术成果盲评

  如条件允许,申报高级职称一般应组织开展学术成果盲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论著、工作案例、研究报告、教案、治疗病案等材料。

  将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成果隐去单位和姓名,提交有关评委进行盲评,每名申报人的资料至少需要三名评委进行评价。盲评采用A、B、C三级评分办法(其中A为质量较高、B为质量一般、C为质量较低),参与盲评评委对资料必须明确给予A、B、C三个等次的评价结果,并填写《高级职称学术成果送审专家评议登记表》(附件6、7)。

  两名及以上评委对学术成果评定为“C”等次的,一般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八、面试答辩

  (一) 面试答辩范围

  1.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

  2.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各级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二) 答辩流程

  1.签到。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准时签到。

  2.答辩。答辩采用个人述职和问答的方式。申报人简要介绍主要工作业绩、经历和学术成果的主要观点、研究成果和现实意义(有论文要求的提供代表性论文复印件,陈述论点、论据、结论以及应用情况),回答评委提问。评委通过综合判断给予评分(附件8)。

  (三) 答辩须知

  1.评委会办公室应在答辩一周前,通知申报人做好答辩准备,提前一天通知具体答辩时间、地点。

  2.申报人应确保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

  3.申报人因故不能参加现场答辩的,应由推荐单位发函说明原因,在答辩前一周告知评委会办公室。经同意也可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远程进行答辩。

  九、评审会评审

  (一) 抽取评委

  评委由组评单位按照要求在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审会。评委抽取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委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二) 评审程序

  1.推举主任。评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评委推举产生。评审会议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认真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要求,签订《评委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附件9)。

  2.报告情况。组评单位向评审会报告参评人员数量及审核材料、学术成果盲评、论文相似度检测、现场答辩等情况。

  3.评议分组。评审会可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委不少于3人,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负责交叉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及以上评委按照分工审查材料。

  4.审查材料。评委须认真审查申报人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熟悉申报人业绩成果及学术水平并做简要摘录。

  5.评委评议。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委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附件10),评委评议作为评审会投票表决的重要参考。

  6.投票表决。每位评委对申报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可投同意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投票结束后当场计票,并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2/3以上的(不包括2/3)为评审通过(见附件11、12)。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须注明未通过原因。

  7.资料归档。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会议材料的归档,评审会议材料包括评审会议记录、评审人员签到表、评审会表决票、评审会汇总票等。

  评审会议应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人社部门监督下进行,自主评审单位应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三) 评委工作要求

  评委主要负责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1.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1) 受邀参加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2) 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3) 了解申报人具体情况,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4) 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5) 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评委履行以下义务:

  (1) 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2) 评委应签订《廉洁自律保密承诺书》,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反映;

  (3) 积极参加人社部门和组评单位组织的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等活动;

  (4) 评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委会办公室;

  (5) 自觉接受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3.评委应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得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申报人或收受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财物、礼品;

  (2)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信息;

  (3) 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4) 不得违反回避制度,参与自己亲属或有利害关系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

  (5) 不得以评委名义从事或参与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活动。

  十、评审结果公示

  (一) 组评单位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 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由组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三) 对调查中发现申报人存在不符合申报要求情形的,取消其评审结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核准备案

  (一) 公示结束后,由组评单位将评审工作结果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二) 人社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取消评审结果。

  十二、发文办证

  经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人员,印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

  (一) 自治区各系列评委会评审的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社部门发文,中、初级由组评单位发文;地级市评委会通过的职称由地级市人社部门发文,各县(区)评委会评审通过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发文;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发文;

  (二) 各地、各单位所发文件须报自治区人社部门备案;

  (三) 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向专业技术人员制发电子职称证书(除特殊需要,不再制发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

  十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 基层定向职称管理有关规定

  1.定向职称的范围

  县(区)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在本县(区)范围内有效,与全区统一评审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2.定向职称的晋升

  取得定向职称可作为参评高一级定向职称的依据。

  3.定向职称的转换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化离开本县(区)或调入非基层单位,所取得的定向职称失效。专业技术人员须按全区统一的规定、标准或相应县域的标准、要求,重新申报同级或以下级别的职称,通过评审的发放全区统一的或相应县域有效的定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 自治区以外来宁人员职称的确认

  1.确认范围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自主创业等方式来宁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前所取得的职称,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确认。

  2.确认权限

  按照属地和各系列职称管理权限,初、中级职称由所在市、县(区)人社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高级职称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能够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验证的职称信息,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确认)。

  3.所需材料

  纸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职称任职资格文件或任职资格登记表(复印件)、《外省(区、市)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附件13)或《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表》(附件14)。

  电子职称证书:职称证书(打印版),查询网址及核查证书所需信息、《外省(区、市)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

  4.确认条件

  确认高级职称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确认的职称资格须为人社部门授权评审取得;

  (2) 外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来宁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具有所取得职称相应层级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 与现工作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社保。

  5.办理程序

  (1) 个人填写《外省(区、市)来宁人员职称确认申报表》,电子证书或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2) 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电子证书或纸质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确认权限报相应部门(单位);

  (3) 具有确认权限的部门(单位)核实后,申报人持《外省(区、市)来宁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确认申报表》视同为取得我区相应级别的职称资格;

  (4) 如需要更换我区职称证书的,须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相应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确认并换发证书。职称系列或专业有变化的,按照职称转评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 外省(区、市)来宁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 区内专业技术人员未经本单位或同级人社部门委托,自行在区外申报评审取得的职称;

  (3) 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 违反国家、自治区职称政策的。

  (三) 职称转评管理规定

  职称转评须经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确认。

  1.职称系列转评范围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同级别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在拟转换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经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同一级别的职称转评。

  2.转评要求

  (1) 对新旧岗位专业基础理论相同或相近的,评委会只审查新旧岗位的工作业绩和任职年限,对论文、理论成果、继续教育学时不作硬性要求;

  (2) 对新旧岗位专业基础理论不同的,评委会须严格对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3) 经评委会评审确认通过的转评人员,按要求印发文件并换发职称证书。

  3.任职年限要求

  转换系列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转换系列前后经合并计算达到所转系列规定的任职年限后,中级申报副高级须延长一年,副高级申报正高级须延长两年。

  因所在单位整建制变更名称和岗位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进行同级转评。

  (四) 非公有制企业范围内有效证书转换

  1.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范围内评审的初级职称,无需同级转换可直接参评中级职称。

  2.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范围内评审的职称证书不予认可。

  3.已取得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且仍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须先转评同级全区统一有效的职称。转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转评工程系列高级职称,学历要求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项目报告、设计规划、成果奖项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申报材料,按照职称评审程序提交工程系列评审会进行转评。对转评人员的论文不作硬性要求,主要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4.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范围内评审的国家以考代评的职称,不予转评。

  (五) 关于职称评审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倾斜政策有关规定

  1.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申报渠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上同等对待。

  2.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可不作限制性要求,主要评价工作业绩和实际专业能力。

  3.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直通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符合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非公企业高管人员或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的可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未按规定考核确认初级职称的,可在各职称系列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5.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方式。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对集中的系列(专业)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设通过率。

  (六) 机关公务员转到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后,经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同意,可比照本单位同资历人员,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不作硬性要求,其他条件和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七) 行业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职称认定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1997年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自主评审的行业范围内有效的职称。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2.认定程序

  (1) 自主评审时未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现已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人员,须重新申报相应职称,经评审通过的核发自治区统一职称证书,职称获得时间从现批准之日算起。

  (2) 自主评审时已达到全区统一评审条件的人员,须重新申报相应职称,经评审通过的核发自治区统一职称证书,职称获得时间从原批准之日算起。

  未经评审认定的职称仅在所属范围内有效,不兑现相应待遇。

  (八) 部分系列(专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标准条件要求不一致的解决办法

  工程、农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系列,按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要求,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在实践中不乏有所学专业与所干专业不一致,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刻苦钻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参加两年以上相应专业学习,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明,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2.可通过一年继续教育相应专业脱产学习,取得相关学习证明,在相关系列各层级评审要求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3.自治区行业主管厅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统一的专业能力测试,通过测试的人员可将其最高学历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4.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评审职称,可不受学历和专业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5.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初、中级职称,可不受申报职称系列对所学专业的限制(医疗卫生专业除外),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国家、自治区有准入资格要求的系列(专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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