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修订] 金地税政[2009]24号 2009-3-13 税屋提示——依据金地税政[2009]56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法》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数据。 二、各分局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条款修订]要求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2008年度的,延期至2009年4月10日),提交一式二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当年的下列材料: 1、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所属期1-12月); 2、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税屋提示——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纳税人接到主管地税分局返还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后,按照认定结果在5月31日前进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质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三、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分局、稽查局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选择部分通过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稽核、检查工作,认定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如实提供材料,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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