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业务中,可以扣除不缴纳营业税的,支付给铁路部门的运费包括铁路货票的哪些项目?铁路货票内容很多,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可以扣除?铁建基金能否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 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因此,联运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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