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5-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05月24日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规定,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整办法。经过反复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纳税期限 目前我市各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均为次年的4月30日前,《公告》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2016年起至2018年逐步调整过渡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最终实现当年度的税款在当年度申报缴纳,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统一规范纳税期限,不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规模。 二、关于逐步调整到位 考虑到纳税期限的调整将影响纳税人对其财务资金的重新调整,为使纳税人平稳过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公告》规定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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