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 署税发[2015]199号 2015-07-3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发〔2001〕344号)的规定,对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部分饲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不受免税主体资格的限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经研究,对上述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进口单位无需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直接在进口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通关和纳税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应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应填写“国批减免”(代码898)。此前主管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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