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发[2015]199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31
摘要:鉴于部分饲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不受免税主体资格的限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经研究,对上述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操作程序的通知

署税发[2015]199号       2015-07-3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发〔2001〕344号)的规定,对部分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鉴于部分饲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不受免税主体资格的限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经研究,对上述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不再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饲料(商品范围详见附件),进口单位无需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直接在进口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通关和纳税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应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应填写“国批减免”(代码898)。此前主管海关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