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83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23]257号 2023-9-1 云治厚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作的提案(第0583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国家已出台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废塑料、废旧聚乙烯(PVC)制品等材料生产的再生塑料制品等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利用废农膜生产再生塑料产品、再生塑料颗粒增值税100%即征即退。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另外,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条件,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对于提案中“研究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引导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如对创新型塑料生产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名录,享受财税鼓励政策;对创新能力强的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其发展壮大;对可降解塑料应用给予税收减免,逐步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参照‘木制一次性筷子’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探索部分塑料制品征收消费税,引导降低部分高污染、低回收的塑料制品的生产消费”建议,自治区无权制定,我局将在后续国家政策调整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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