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14)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深化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和以实践教学为主题的“大思政课”综合改革,完善学校意识形态工作体系。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优化调整中小学生课间安排,丰富学生文体活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建设。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优化高校布局,推动高等教育资源提质扩容改革。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持续推进“双减”改革。统筹运用好各类教育资源,建立健全青少年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发现与培养模式,加强北京青少年创新学院建设。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加强智慧校园建设,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完善支持在京高校“双一流”建设政策机制,支持高校联合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建设联合实验室、特色研究院、产业学院、大学科技园,加强基础学科建设,稳步扩大优秀在读本科生早期基础研究项目支持试点范围。深化市属高校分类发展改革,积极推动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首都建设需求牵引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建设新兴交叉学科平台。推动市属高校纳入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引导市属本科高校选聘产业兼职教师。建立重大课题“揭榜挂帅”“赛马”与定向委托等并行的科研立项制度。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职业教育体系,积极发展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发挥高校人才和资源集聚优势,探索高校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模式。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京合作办学,扎实推进“留学北京”工作。 (15)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完善在京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保障机制,健全支持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机制,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央地协同创新体系,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完善科技设施平台高效开放共享机制,协同推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京落地转化,完善“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联动体系。健全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优化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定位和布局,统筹各类科创平台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构建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自主保障。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完善建设面向世界和未来的特色一流科技社团政策。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企业强化离岸创新能力,优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对外专业交流合作管理机制,建立国际一流学术期刊建设支持机制。 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加强基础研究组织化实施,提高科技支出用于基础研究比重,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支持基础研究,构建同基础研究长周期相匹配的稳定投入机制。深化基础研究选题机制改革,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健全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 部市协同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探索建立园区优胜劣汰机制。完善中关村分园产业梯度布局协同机制,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与融合发展机制。深化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谋划推出一批新的改革措施。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完善外资研发中心在京集聚发展的支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完善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分配和管理使用机制,健全市级财政科技计划执行和专业机构管理机制。扩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推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允许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比一般事业单位更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科研类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运营机制改革。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健全科技成果供需对接机制。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力度,健全技术经理人培养、聘用、使用和激励机制,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机制。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加快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建立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更相适应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科技保险政策体系。 建立包容审慎的科技创新“监管沙箱”制度,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的尽职免责制度。 (16)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大人才观”,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部署,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健全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支持机制,着力集聚培养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医师科学家、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扎实推进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健全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机制,持续壮大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完善青年科技人员保障政策。 强化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坚持“立新标”“破四唯”,深化人才评价改革,丰富举荐制、认定制、评审制、纳入制、以赛代评制等多元人才评价方式,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向企业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打通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健全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制度。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和科技服务人才的引进力度。 持续完善市委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制度机制。推动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协同运行,落实会议联动制度,加强联合调查研究,制定一体化发展工作规划和重点任务清单。实施三个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协商机制,推动解决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工作格局。 六、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17)深化“两区”综合改革。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围绕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重点领域,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实施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强化创新、数智、绿色、便利、协同导向,分类推动综合保税区体制机制改革和监管模式创新,加强首创性、集成式探索。 (18)深化外贸外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建设,探索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完善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机制,完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布局海外流通设施。推进服务贸易深层次改革,落实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完善离岸贸易支持体系。健全贸易风险防控机制。 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19)完善对外开放交流制度机制。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金融街论坛、北京文化论坛、全球数字经济大会、国际基础科学大会、接诉即办改革论坛等开放交流平台,健全利用国际活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完善吸引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在京落户政策体系,积极引聚国际高端资源要素。落实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健全“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体系。深化与国际友好城市合作机制。完善京港、京澳合作交流机制。健全促进京台交流合作制度机制。 (20)完善城市国际化服务体系。完善航空“双枢纽”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落实入境免签和过境免签政策,便利境内外人员往来。面向境外人员和外资企业,搭建一站式、全周期、线上线下服务矩阵。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出行、支付、通信等生活便利制度,健全教育、医疗等涉外公共服务政策,优化国际交往语言环境,鼓励引导相关商业平台加快国际化升级,努力打造宜游、宜业、宜居的国际化城市环境。 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21)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建设,适时修改人大监督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规程,完善监督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优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财政审计整改监督。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进一步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联系,丰富和完善人大的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22)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优化协商会议组织运行,推动政协协商高质量发展。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政协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制定“各界委员齐参与、每月一题聚共识”民主监督实施办法。 健全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打造“京华议事厅”等工作品牌,强化各种协商渠道的协同配合。健全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形成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工作制度安排。 (23)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有序开展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形式。 (24)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健全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统战工作责任的制度机制。完善发挥统一战线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政治作用的政策举措。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健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推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夯实民族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完善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引领、价值观引领、事业引领平台机制。健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机制,完善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工作体系。完善港澳台统战工作机制,优化侨务工作机制和体系。 八、完善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体制机制 (25)深化地方立法领域改革。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统筹做好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全覆盖、立法后评估常态化和法规清理制度化。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发挥立法工作专班、双组长制和会商机制作用,健全重大立法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提高“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比重。完善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机制。 (26)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法治政府建设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政府立法审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京津冀行政执法标准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优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强化公益性。 (27)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执行体制机制,完善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机制。落实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推进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完善公安机关机构职能体系,健全与打击跨域、跨境、网络化刑事犯罪任务相适应的侦办机制。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落实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实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8)完善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制度机制,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健全未成年人权益协同保护格局,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协调推进机制。完善涉外审判体制机制。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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