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税务稽查部门行使代位权追缴失联户欠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海啸 孙英泰 李宜霏 人气: 时间:2023-07-18
摘要:在分析总结代位诉讼案例的基础上,该局组织研究如何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代替纳税人追回股东抽逃出资、行使到期债权追缴欠税。为此,办案人员加强学习民法典,吃透其中有关代位权规定,向法院咨询,并多次与税务公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人员联合研讨诉讼方案。

  “青岛一家欠税企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税务部门通过依法行使税收代位权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缴企业欠税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 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怎么办?近期,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一家出现这种情况的企业,通过民事代位诉讼方式向企业股东追缴企业欠税及滞纳金。

  法律对欠税企业怠于行使债权有约束

  如果存在欠税的企业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税务机关可以代替企业行使其债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在立法上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可以防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21年合同法废止,有关规定写入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条分别就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及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情形,作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依据更为完备。

  青岛税务部门遇到欠税企业失联等难题

  几年前,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经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辖区内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L公司)补缴税款2000余万元(不含滞纳金)。DL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补缴税款450余万元,但后来没了音讯。稽查部门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但未能足额追缴有关欠税。

  怎么办?面对难题,稽查人员进一步调取分析DL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数据,发现该公司存在原始股东及变更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DL公司应当要求这些股东依法补齐出资,但是DL公司并没有履行有关追款义务,有对股东抽逃资本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嫌疑。依据税收征管法民法典有关代位行使债权的规定,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迅速调整工作思路,将重点转移到行使税收代位权,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有关股东追缴企业欠税上来。

  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稽查人员研究发现,国内针对代位诉讼的案例少,运用代位诉讼思路追缴税款的更少,为数不多的有关胜诉案例也多为追回应收账款,尚无通过追回股东抽逃出资而行使到期债权的案例。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深入研讨。另外,还有因两家被告企业住所地在外地而可能出现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支付渠道尚不明确、判决资金执行可能存在障碍等难题。

  学习研究,制定预案,逐一解决难题

  面对难题,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积极研究,制定预案,分步行动。

  在分析总结代位诉讼案例的基础上,该局组织研究如何严格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代替纳税人追回股东抽逃出资、行使到期债权追缴欠税。为此,办案人员加强学习民法典,吃透其中有关代位权规定,向法院咨询,并多次与税务公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人员联合研讨诉讼方案。

  在讨论中,该局注意防范潜在的诉讼风险。比如,考虑到有两家被告企业在外地,为避免其以“住所地不在青岛”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该局听取税务公职律师及法院的建议,完善诉讼方案。再比如,该局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按规定应当先行支付有关诉讼和保全费用,但现行政策未明确支付渠道,DL公司又处于失联状态。为保障诉讼顺利开展,该局援引《青岛市税收征收协助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涉税协作机制运行,成功解决有关经费问题。

  经过努力,该局于2021年7月作为原告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受理。被告方提出地域和级别管辖异议,2021年7月,崂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这一异议。随后两家被告公司提出上诉请求,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为促进法院对有关税收规定和税收工作的了解,该局注重庭前证据交换和法庭辩论,及时向合议庭法官解释说明纳税人的欠税金额计算等税收专业知识,推进了案件进程。

  2022年4月,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针对判决资金“执行障碍”难题,探索法税联动机制,成功入库欠缴税款。为防止企业再度转移、隐匿资产,该局在诉讼启动后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联系法院执行局、委托律师赴多地调查,依法冻结了两家被告企业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资产。被告方要求调解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税务机关通过法院执行入库税款1600余万元。

  案件判决后,由于被告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生效判决,2022年12月,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扣缴入库税款及滞纳金1022.9万元。至此,该案件累计追缴入库税款及滞纳金3000余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7月18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孙英泰 李宜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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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付货款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吗?

税务机关对欠税人的预付货款可否行使代位权,并且在何时何种情况下行使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

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存在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即纳税人在法定的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纳税人和其债务人之间存在到期的债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是一致的,就是对债权行使代位权。包括合同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等。(但对于专属于纳税人的债权,即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能代位行使。)

第三、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界定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第四、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了损害。“司法解释”将“损害”界定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第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必要。

综上,税务机关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按期预付之货款,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则应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则应交付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无论哪种情形,该债权都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之债,而非专属于纳税人的债权。该债权应属于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畴。对于欠缴税款纳税人对外支付之预付款,若作为预付款项支付之依据及基础的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收款人依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应负返还预付款之义务的,则该预付款项构成欠缴税款之纳税人的到期债权;对该到期债权,可成为税务机关代位权的对象,但应当符合前述行使代位权的限制条件和要求。

但若收款人依照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无须返还该预付款项,或者是否返还该预付款项尚不明确,则该预付款项尽管属于欠款税款纳税人的债权,但显然不属于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对此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应当在该预付款项实际成为其到期债权之后方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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