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传[2003]14号 2003-5-21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紧急通知》(冀财综明电[2003]1号)有关精神,现对我省地税系统代征的有关基金(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由地税系统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义务教育费、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教育费附加、高等教育附加费,凡中央收入部分,全额免征;地方收入部分,按政策规定征收标准的50%减征。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收缴入库的上述基金(费)不再退还。 三、请各市局于2003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费)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费)数额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和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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