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82号 1995-09-12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区各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客户开具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供应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各种收费凭证。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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