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442号 1998-09-2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函[1998]335号)的精神,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不同时间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如何征税问题,为简化手续,便于征管,可根据其划转时间来确定。即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当月仍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自划转后的次月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出划转通知书时,应限期收缴企业库存的专用发票。 二、新办的商业企业如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待暂认定期满 (一年)后,根据实行年销售额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规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包括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和出口部分的销售额。 五、对于工商兼营企业如何划分的问题,应按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和商业各自的实际销售额占当年其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确定其是属于工业为主还是商业为主,然后按相应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工商兼营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所适应的征收率接上述办法确定后的主体行为性质确定。 六、固定业户到外县 (市)销售货物,末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于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其是工业还是商业,应从高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七、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后,其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或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原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可做如下处理: 销货方可根据证明单上所载金额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 (1+货物适应税率)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按小规模商业企业 (销货方)适用的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额。购货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按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并按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在处理时,购货方应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八、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能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票据的水电经销单位,暂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划转后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律按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入库。 十、在划转工作中,要注意企业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取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冲减划转前正常的留抵税额,减少划转后的税负。 (二)采取推迟销售实现,减少划转前的销售额,使当期销项税额等于或接近进项税额,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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