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赣国税发[2003]309号 2003-12-16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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