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深国税函[2005]67号 2005-03-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55号 关于修订部分出口退(免)税执法文件的通知,自2006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打骗税工作,时刻保持对出口骗税行为的高度警惕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打骗税工作。 二、加大审核力度,不能仅仅限于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给予退税。 三、加强检查力度。各单位应不定期对出口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全面掌握出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检查发现出口企业有出口骗税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市局。 四、[条款废止]逐步建立退税评估体系。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对现有的退税后台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指标异常波动的,应立即反馈给稽查局和各主管区(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重点审核或调查。同时应通过加强跟海关、贸工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更加完整准确的出口数据并加以评估、分析,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五、对近期集中从江西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购进的原材料、货物,税务机关必须进行重点审核,排除疑点。 六、对外贸企业从流通环节收购出口的货物和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各区(分)局应加强审核,发现疑点的,必要时进行发函调查和货源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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