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主管税务分局(所)每季度要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基期税额与当期税额的变化情况,核定征收时税额与建账税额情况,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销、存的真实性及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分析审核,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涉嫌偷税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建立备案核查制度。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备案账簿方式时,主管税务分局(所)应在备案之日起3日内对备案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进行核查,以便掌握底数,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个体工商户建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进行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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