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97号(工交邮电类010号)提案答复的函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时,我国将增值税制度全面引入货物领域。增值税由此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不仅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推动了货物生产流通领域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但是,受当时一些条件制约,1994年基于经济体制转轨背景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覆盖范围还不全面,征税对象仅限于货物,对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实行营业税制度。这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不法分子利用政策衔接上的缝隙,将钢材销售给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将专用发票虚开给其他增值税纳税人,虚增其进项税额。您反映的钢材销售市场票货分离、倒卖票据的现象确实存在。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领域的全覆盖,因税制原因带来的钢铁销售市场虚开发票问题,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您提出的“加快建筑、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步伐,推进钢铁行业和建筑、房地产行业税票衔接”的建议,已得到较好落实。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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