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8]229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6
摘要:在全省工商、税务部门未实现登记信息计算机全面联网共享之前,登记信息交换仍实行“同级交换、内部流转”方式。为解决工商分级登记和税务属地登记所产生的信息差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记录备案后,要及时下传相关下级单位。

  工商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登记信息、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已纳入税务管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部门。同时,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全面及时交换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非正常户管理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三、创新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方式

  在全省工商、税务部门未实现登记信息计算机全面联网共享之前,登记信息交换仍实行“同级交换、内部流转”方式。为解决工商分级登记和税务属地登记所产生的信息差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记录备案后,要及时下传相关下级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向上级税务部门传递。

  (一)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办证服务中心的,可以行政办证服务中心为平台,每月组织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二)对交换双方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积极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联合开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政府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及时交换、比对。

  (三)对实现单机、专线联网的,工商、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彼此核心应用系统的“工商登记查询”、“税务登记查询”模块的查询使用权限授权与对方,实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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