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期设立登记信息、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已纳入税务管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交换给同级工商部门。同时,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全面及时交换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以及非正常户管理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三、创新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方式 在全省工商、税务部门未实现登记信息计算机全面联网共享之前,登记信息交换仍实行“同级交换、内部流转”方式。为解决工商分级登记和税务属地登记所产生的信息差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记录备案后,要及时下传相关下级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对同级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应向上级税务部门传递。 (一)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办证服务中心的,可以行政办证服务中心为平台,每月组织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数据交换。 (二)对交换双方具备计算机网络条件的,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积极鼓励以设区市为单位,联合开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政府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及时交换、比对。 (三)对实现单机、专线联网的,工商、税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将彼此核心应用系统的“工商登记查询”、“税务登记查询”模块的查询使用权限授权与对方,实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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