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暂不能实行以办证服务中心为平台或网络交换的,可采取软盘或其他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应按《通知》确定的交换周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登记信息交换工作,指定信息交换的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工作流程,实现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杜绝相互推诿、扯皮和工作中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协调与考核 (一)加强登记信息的比对与反馈。对通过交换与共享的工商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认真组织比对和实地核查,属于漏征漏管的,及时纳入税务管理;核查发现属于不存在户的,应及时反馈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负责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三方登记信息一致。各级税务部门要将实地巡查巡管中发现的未办理工商登记户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反馈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纳入管理。各地可以创造条件,实现工商、税务联合巡查巡管,联合开展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年度检验,认真总结、交流登记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共同防止漏征漏管现象发生,提高户籍管理水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工作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通报本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工作开展。 (三)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互相协作配合,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格式定期交换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作好交换与传递记录,依法为管户登记信息保密。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或向对方收取费用。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范围,对不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未按规定保密信息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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