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土地、房屋权属等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3.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税凭证,有什么印花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5.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应由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印花税,或者由境外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6.用拆迁补偿款购买非住房可以免征契税吗?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规定:“(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7.工地上搭建的临时活动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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