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政策点及潜在影响 对比《增值税法》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等现行增值税政策内容,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要点,并期待在后续颁布的条例明确相关技术点: 1、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定义及二者的区别 “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是我国增值税税制和征管实践中的难点之一。从现行规定到《增值税法》的具体变化,可以通过以下对比分析: 可以看出增值税规定中“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应税交易,而“兼营”的本质是两项以上应税交易(即多项应税交易),这构成了二者最大的差异。 然而,如何判断一项业务是一项交易还是多项交易,目前在《增值税法》以及现行法规中尚未给出清晰的指引。实践中,税务机关主要根据交易各组成部分是否缺一不可、不可分割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一项交易是销售方基于一份合同或订单进行的,所有组成部分密不可分,缺少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无法实现交易目标。交易为整体报价,各部分价格不分别核算。然而,在实操过程中,征纳双方需要深入交流业务实质以避免混淆及错误,判定难度较大。 2、视同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对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体现了税制的现代化发展方向: ►规则简化与重构 《增值税法》将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情形精简为三种基本情形,即: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产品的无偿转让,删除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条款,与二审稿相比,增值税法同时删除兜底条款。这些修改无疑是纳税人喜闻乐见的。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法》未将现行规定中的代销、跨县市机构移送、对外投资、向股东分配及无偿提供服务等情形直接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但新增“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作为正列举情形。这些未直接列举情形的具体适用规则,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文件的出台,及时评估可能带来的影响。 ►制度设计更趋合理 《增值税法》删除36号文中“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这一修改源于实践遇到的挑战。首先,“公益事业”范围很难界定清晰,可能引发争议;其次,企业的公益捐赠往往需要通过具有公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而不是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因此删除相关表述有积极意义。具体规定或在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现行规定与《增值税法》中具体表述对比见下表: 3、不征税收入 现行增值税法规中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情形范围较广,而《增值税法》将不征税情形明确为四类: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法》未保留兜底条款。 与36号文相比,保险赔付、资产重组中的特定转让行为等均未被列入不征税收入范围。这些未被列入的情形的具体处理规则,需要在后续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现行规定与《增值税法》中具体表述对比见下表:
4、同时用于应税交易和免税交易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如果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但《增值税法》中删除了这一我国增值税税制下特有的优惠规定,倘若借鉴国际增值税经验来按照资本货物制度管理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则需要在条例中明确是否按照销售额比例等因素分摊无法明确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更需要明确相关过渡政策以确保新旧资产增值税处理的合理衔接。 5、关于交易凭证 《增值税法》中首次明文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应当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现行规定与《增值税法》中具体表述对比见下表: 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助于企业和消费者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原理,明确纳税人仅承担代征义务,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法律法规并未对交易凭证做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交易凭证可能包含账单、发票、订单、合同等多种形式。这一规定对日常交易频繁且与消费者直接对接的B2C行业,如零售业、餐饮业等可能带来特殊挑战,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后续配套条例中的进一步规定,适时作出符合商业实践的安排和衔接。 6、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也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扣缴规定做出了重要调整,一方面规定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另一方面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相比《暂行条例》而言更加简洁明确,同时也为特殊情况的处理预留了空间。(具体表述对比见下表)。 实践中,跨境应税服务的情况往往较为复杂,购买方需要和境外单位配合来履行扣缴义务。而在某些复杂的跨境交易中,购买方可能缺乏必要信息而无法准确扣缴。如在金融业的福费廷4业务下,境内银行将客户贴现的信用证转让至境外银行。由于境外银行可能持有信用证后再次转让,因此对于境外银行获取的利息金额,境内银行并不具备计算扣缴额所需的相关信息,无法为其扣缴增值税。 因此,期待后续实施条例和配套文件中能针对特殊情况给予更加明确的操作指引。 专业护航,共建政策实施方案 《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有效落地仍需要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支撑。配套政策的制定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合规成本、利润水平乃至经营决策,我们间接税服务团队密切关注业界反馈,积极与政策制定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反馈在《增值税法》的实施和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我们期待与企业深入交流,共同为《增值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的顺利落地献计献策。如贵公司有任何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沟通。 欢迎您继续阅读关于《增值税法》条款与现行规定的详细对照。 注: 本文作者 沈瑛华 Shirley Shen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 电话:+86 13810953131 电邮:shirley.syh.shen@cn.e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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