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公司最近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要求对其销售费用中领用的原材料和配件、产品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小王想不通,请教老师? 小王:是正常维修用原材料和配件。 小王:主要是三包内的服务,我们公司销售的是电子产品,过了三包期也没有人来修理。 小王:有自己修的,也有外包服务的主要是异地的,毕竟维护一个服务体系的开销体系很大。 小王:按照维修量向外包维修商支付维修费,同时提供维修用的原材料和配件。 小王: 维修商照收到的维修费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销售费用,抵扣进项税。 小王:对于替换下来的原材料和配件我们核对的,我们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和配件都是标识产品,价值大的要求寄回工厂进行监测。 小王:三包服务内容中本身就有换机的说法,同时考虑到人性化的服务,一般会提供替换机,以保障客户在维修期间的权益。 小王:好像没有收回,也没有做销售,因为维修期后,机子本身没什么价值了。 小王:我也想呢,上述维修领用的原材料和配件,成品对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怎么也没对应上。 小王:税务机关认为有出比有进,领用的东西都是看得到,摸得着,特别是成品,没销售,没送人,又不会向化学产品自动挥发。 小王:这样说来,库房应该有退回的,但账面确实没有反映。 小王:这样一来,还确实账务处理还确实有问题,那税收上到底怎么处理呢? 补充: 这里对自行维修而言,文章确实没说清楚,主要是指异地维修,发生货物异地流转,如果按照视同销售规定,不能说错 我们需要一个主意一个问题,维修点的维修料也是要铺货的,可能价值很高,特别是一些专用检测设备 如果是外包维修的,存在两个问题: 我举的例子是真实的,蓝色快车就是这么操作的,TCL手机维修也是这么操作的 换了一个马甲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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